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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招用了一批職工。公司在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時,黃某認為勞動合同是對自己的束縛,因此不愿意簽訂。公司于是讓黃某寫了一個聲明:“本人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,特此聲明”。黃某在聲明上簽了名。從此,公司未再要求黃某簽訂勞動合同。次年6月,黃某因為加班費與單位產(chǎn)生糾紛,向當?shù)貏趧訝幾h仲裁部門提出申請,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1萬元,同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.6萬元。
就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,公司拿出了黃某簽名的聲明,認為未簽訂勞動合同完全是黃某個人原因,公司不應該支付雙倍工資。
仲裁部門審理后認為:《勞動合同法》第10條規(guī)定,建立勞動關系,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。黃某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聲明違反法律規(guī)定,因而是無效的。根據(jù)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》第6條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、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,應當依照《勞動合同法》第82條的規(guī)定,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,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。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,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。也就是說,勞動者如果拒絕簽訂勞動合同,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,否則就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。
最終,仲裁部門裁決公司依法向黃某支付雙倍工資差額2.6萬元。公司不服裁決,向法院起訴。近日,法院作出了內(nèi)容相同的判決。
沈陽職工法律援助中心劉安財律師指出,目前這樣的事情比較常見,很多企業(yè)為了節(jié)省成本,私下和員工達成協(xié)議,不簽訂勞動合同及保險。殊不知一旦出現(xiàn)糾紛,企業(yè)必須給予職工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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